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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
附件 1
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
一、将 《大同市地名管理办法》 第二条第 将第十三条第 (三) 项修改为:“县 (区)
(二) 项修改为:“自然村、城镇路、街、巷、 (不含平城区、云冈区)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名
居民区片、社区及门 (楼) 牌等名称;” 标志,由县 (区) 负责;乡 (镇) 人民政府驻
将第二条第 (四) 项修改为:“各专业部门 地及自然村的地名标志,由各乡 (镇) 负责;”
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 将十三条第 (五) 项修改为:“公共汽车站
以及桥梁、水库、灌渠、关隘等人工建筑物及 (点) 的地名标志,由各级公交公司负责;”
名胜古迹、古遗址、纪念地、游览地名称。” 将第十三条第 (六) 项修改为:“纪念地、
将第五条第 (一) 项修改为:“地名的命 名胜古迹、人工建筑、游览地、自然保护区和
名 , 应 当 发 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引 导 作 其他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及各专业部门使
用,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;并尊重 用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 等地名标志,分别
当地群众的意愿;” 由各专业部门负责。”
将第五条第 (五) 项修改为:“县 (区)、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:“地名标志的制作、安
乡 (镇)、街道办事处、村委会名称,要与驻地 装、维护及更新费用,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:
名称相一致;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 市区的标志费用,由市地名办编制预算,市财
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 等名称,亦应与驻地名 政解决;乡 (镇)、村和各专业部门的地名标志
称相统一;” 费用,分别由乡 (镇) 和主管单位自行解决。”
将第七条第 (六) 项修改为:“省内跨市、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:“市、区各专业部门
县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、更名,由市地名办公 编制的地图、邮电号簿等涉及使用地名的出版
室会同有关市、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,报省人民 物,应当经过市地名办公室的审查。”
政府审批;跨县 (区) 的,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:“公安、邮政、电
有关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,经县 (区) 信、市场监管、行政审批、新闻出版、住建、
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”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落户、迁户、发
将 第 七 条 第 (八) 项 修 改 为 :“ 市 、 县 布广告、领取营业执照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事项
(区) 各专业部门,企、事业单位,具有地名功 时,按规定核查门牌编码相关信息。”
能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,人工建筑物,名胜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对违反本办
古迹和游览地的命名、更名,由主管部门提出 法下列行为之一者,情节轻微的,由地名管理
方案,报当地地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,按隶属 部门予以批评教育、责令补偿,情节严重的,
关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,并抄送当地地 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法人和其他组
名办公室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”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将第十三条第 (一) 项修改为:“市区内各 二、将 《大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》
主干道路的地名标志,由市地名办负责;”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教育、文化和旅游、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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