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 - 2021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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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/2021    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


                (三) 县 (区)(不含平城区、云冈区)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名 办 公 室 办 理 门 牌 编 码 、 登 记 和 制 作 等 手
            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名标志,由县 (区) 负责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,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门 (楼) 牌制作
            乡 (镇) 人民政府驻地及自然村的地名标志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设置费用,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解决。

            由各乡 (镇) 负责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十 九 条     地 名 汉 字 的 书 写 , 均 应 规 范
                (四) 公路沿线市、县 (区) 交接处的公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。禁止使用自造字、生僻字、已简化的繁体

            交通要道、交叉路口及主要桥梁的标志,由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以及字音易混淆的字。
            级交通部门负责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       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要建
                (五) 公共汽车站 (点) 的地名标志,由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地名档案室,按照 《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

            级公交公司负责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法》 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,搞好地名档
                (六) 纪念地、名胜古迹、人工建筑、游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的收集、管理、更新和利用。

            地、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       凡在新闻报道、印刷出版、
            方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户籍、邮电通讯、交通运输、城建规划、
            等地名标志,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政管理、地图标绘、牌匾刻字、商标广告等

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       新命名、更名后的地名,应及                     方面涉及使用地名的,均以市、县人民政府批
            时设置或更换地名标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的标准地名为准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      地名标志的制作、安装、维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市、区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地
            及更新费用,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:市区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图、邮电号簿等涉及使用地名的出版物,应当
            志费用,由市地名办编制预算,市财政解决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过市地名办公室的审查。

            乡 (镇)、村和各专业部门的地名标志费用,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        公安、邮政、电信、市场监
            别由乡 (镇) 和主管单位自行解决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、行政审批、新闻出版、住建、规划和自然

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      凡因拆迁、改建、扩建而需移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源等部门在办理落户、迁户、发布广告、领
            动地名标志的,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事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营业执照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事项时,按规定
            与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取得联系,并负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查门牌编码、登记和制作等信息。

            保管地名标志,竣工后应按照指定位置重新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       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
            装。如因擅自移动、损坏或丢失地名标志的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情节轻微的,由地名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

            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负责补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育、责令补偿,情节严重的,对公民处以五百
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      爱护地名标志,任何单位或个                     元以下罚款,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
            人不准在地名标志上涂写、乱画、张贴告示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罚款:

            广告或拴绳挂物,不准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未经批准、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;
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      门 (楼) 牌管理工作,由各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有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;
            地名办公室负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违反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凡新建开发区和居民住宅在办理征用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   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的同时,应在当地地名办公室办理门牌编码、
            登记和制作等手续;

                 凡 拆 迁 、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工 程 , 涉 及 门
            (楼) 牌变动的,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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