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2021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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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021    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

            予以更名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县地名办公室
                (四) 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的,可改可不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后,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
            的地名,可不更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室备案;

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      地名 命 名 、 更 名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               (八) 市、县 (区) 各专业部门,企、事业
            程序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,具有地名功能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,

                (一)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、更名,按照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工 建 筑 物 , 名 胜 古 迹 和 游 览 地 的 命 名 、 更
            务院 《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 权限办理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,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,报当地地名办公室
                (二) 乡 (镇) 的命名、更名,由县 (区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同意后,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

            地名办公室拟定方案,县 (区) 人民政府加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,并抄送当地地名办公室和市地名办公室
            意见,报市地名办公室审查,报经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;

            同意后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 凡需命名、更名的各类地名,均应报
                (三) 街道办事处、村民委员会的命名、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文字报告和填写 《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》,
            名 , 由 县 (区) 地 名 办 公 室 提 出 方 案 , 县                  并附平面示意图。

            (区) 人民政府加注意见,报市地名办公室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     凡经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规
            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范化处理并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均为标

                (四)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命名、更名,由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地名。市、县地名办公室应及时汇总、公布。
            道办事处或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经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     凡主干道路拓宽、旧城改造的工
            (区) 地名办公室审核后,报县 (区) 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项目,涉及原街道变化的,施工单位在施工

            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,须向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申报,以便
                (五) 城镇、街道、居民区片的命名、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掌握地名变化情况。

            名,在市区范围内,由区地名办公室会同街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     在城镇路、街、巷、区片、交通
            办事处提出方案,区政府加注意见,城市主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道、名胜游览地、纪念地和农村、重要自然
            道路由城建部门提出方案,经市地名办公室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理实体等必要的地方,设置地名标志。

            核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在各县境内,由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       城市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,
            地名办公室会同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统一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,各专业部门的地名

           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志由各主管部门设计制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
                (六) 省内跨市、县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擅自设置或更换。
            名、更名,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市、县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   农村地名标志 (含县城),可按

            民 政 府 协 商 一 致 ,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; 跨 县              照市地名办公室的统一要求,由各县 (区) 负
            (区) 的,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县 (区)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责制作。
            名办公室提出方案,经县 (区) 人民政府协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    地名标志的安装和维护,分别

            一致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下列单位负责:
                (七) 自然村的命名、更名,在各区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市区内各主干道路的地名标志,由市
            内,由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区地名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名办负责;

            公室审核,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,报市地名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市区内非主干街道、居民区片的地名
            公室踏勘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在各县内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志,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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