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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
予以更名; 由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县地名办公室
(四) 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的,可改可不改 审核后,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
的地名,可不更名。 室备案;
第七条 地名 命 名 、 更 名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(八) 市、县 (区) 各专业部门,企、事业
程序: 单位,具有地名功能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,
(一)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、更名,按照国 人 工 建 筑 物 , 名 胜 古 迹 和 游 览 地 的 命 名 、 更
务院 《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 权限办理; 名,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,报当地地名办公室
(二) 乡 (镇) 的命名、更名,由县 (区) 审核同意后,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
地名办公室拟定方案,县 (区) 人民政府加注 审批,并抄送当地地名办公室和市地名办公室
意见,报市地名办公室审查,报经市人民政府 备案;
同意后,报省人民政府审批; (九) 凡需命名、更名的各类地名,均应报
(三) 街道办事处、村民委员会的命名、更 送文字报告和填写 《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》,
名 , 由 县 (区) 地 名 办 公 室 提 出 方 案 , 县 并附平面示意图。
(区) 人民政府加注意见,报市地名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凡经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规
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 范化处理并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均为标
(四)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命名、更名,由街 准地名。市、县地名办公室应及时汇总、公布。
道办事处或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经县 第九条 凡主干道路拓宽、旧城改造的工
(区) 地名办公室审核后,报县 (区) 人民政府 程项目,涉及原街道变化的,施工单位在施工
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 前,须向市、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申报,以便
(五) 城镇、街道、居民区片的命名、更 掌握地名变化情况。
名,在市区范围内,由区地名办公室会同街道 第十条 在城镇路、街、巷、区片、交通
办事处提出方案,区政府加注意见,城市主干 要道、名胜游览地、纪念地和农村、重要自然
道路由城建部门提出方案,经市地名办公室审 地理实体等必要的地方,设置地名标志。
核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在各县境内,由县 第十一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,
地名办公室会同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 统一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,各专业部门的地名
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; 标志由各主管部门设计制作。任何单位和个人
(六) 省内跨市、县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 不得擅自设置或更换。
名、更名,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市、县人 第十二条 农村地名标志 (含县城),可按
民 政 府 协 商 一 致 ,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; 跨 县 照市地名办公室的统一要求,由各县 (区) 负
(区) 的,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有关县 (区) 地 责制作。
名办公室提出方案,经县 (区) 人民政府协商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安装和维护,分别
一致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 由下列单位负责:
(七) 自然村的命名、更名,在各区范围 (一) 市区内各主干道路的地名标志,由市
内,由乡 (镇)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,区地名办 地名办负责;
公室审核,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,报市地名办 (二) 市区内非主干街道、居民区片的地名
公室踏勘后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;在各县内, 标志,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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