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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 1/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
称 , 街 道 办 事 处 、 村 民 委 员 会 、 居 民 委 员 会 的命名和更名,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原则和审批
名称; 权限报批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
(二) 自然村、城镇路、街、巷、居民区 随意命名、更名,各级地名办公室要经常进行
片、社区及门 (楼) 牌等名称; 地名监理。
(三) 山、峰、梁、沟、河、峪口等自然地 第 五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全 市 地 名 的 统 一 管
理实体名称; 理,做好地名命名工作,必须遵循下列原则:
(四)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 (一) 地名的命名,应当发挥社会主义核心
台 、 站 、 所 、 厂 (场) 以 及 桥 梁 、 水 库 、 灌 价值观的引导作用,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
渠、关隘等人工建筑物及名胜古迹、古遗址、 族团结;并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;
纪念地、游览地名称。 (二) 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,名称来历含义
第三条 市、县 (区) 民政部门,为同级 健 康 , 反 映 本 市 历 史 、 地 理 、 经 济 、 文 化 特
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,市、 征;体现规划;好找易记;
县 (区)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地名管 (三) 涉及地名命名、更名的新建、扩建、
理的具体工作。其主要职责: 改建工程,建设单位事先向当地地名办公室办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地名工作 理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、审批手续后,城建部
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。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门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;
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; (四) 市辖各区之间各类地名均不得重名;
(二) 市地名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 (区) 地 在各县境内,各类地名在本县范围内亦不得重
名办公室的工作。各县 (区) 地名办公室负责 名。地名命名时,应避免使用同音或近音字;
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; (五) 县 (区)、乡 (镇)、街道办事处、村
(三) 负责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、更名; 委会名称,要与驻地名称相一致;专业部门使
(四) 推行地名标准化、规范化,并监督管 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、站、所、厂 (场) 等
理本辖区内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; 名称,亦应与驻地名称相统一;
(五) 负责地名标志 (含门牌) 的设置、管 (六) 城镇街道新命名时,原则上南北走向
理、检查和维护; 的干道称“路”;东西走向的干道称“街”;非
(六) 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更新地名资料, 干道的称“巷”;块状的居民住宅区称“里”。
管理地名档案,开展地名咨询,提供地名信息 命名时,避免使用序数、新村、新街等名称。
服务; 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:
(七) 编辑出版地名图、书,负责审核、纠 (一) 凡有损国家尊严、妨碍民族团结、带
正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公开出版的地图、报刊以 有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,违背党和国家
及商标、广告、牌匾和其他出版物中使用不标 方针、政策的地名,必须更改;
准、不规范的地名; (二) 一地多名、一名多写的,应确定一个
(八) 负责组建地名学会,开展地名学理论 地名作为标准名称;
研究工作。 (三) 凡不符合国务院 《地名管理条例》 第
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、更名,应从本市地 五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、五、六项规定的地
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,保持其相对稳定。地名 名,在征得有关方面或当地群众的同意后,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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