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 - 2021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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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021    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






                 (1997 年 3 月 27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发布,根据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

            75 号 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修正)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     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,保障人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、文化和旅游、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
            身体健康,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环境,根据国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部门和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
            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

            本规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传教育。
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 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    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

            场所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市健康教
                (一)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、诊疗区和病房区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育机构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,具体负
                (二) 幼儿园、托儿所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(三) 学校的教育活动场所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 (区)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
                (四) 会议室 (厅)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(五) 影 剧 院 、 录 像 厅 (室)、 游 艺 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   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
            (室)、歌舞厅和音乐茶座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                (六) 体育馆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

            (室)、档案馆 (室)、少年宫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责任制度;
                (七) 书店、商场 (店)、金融证券机构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

            邮政电信机构的营业场所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;
                (八) 公共汽车内和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
            候车室 (厅)、售票厅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禁止吸烟标志;

                (九) 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不得摆放与吸烟
                (十)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场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的器具;

                 前款第 (五) 项、第 (六) 项规定的公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 制止和劝阻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
            场所和第 (八) 项的候车室 (厅),可以设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场所吸烟的行为。
            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 (区),并装备完善的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有监

            风设施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督检查人员。
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    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    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
            烟工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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