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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
大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
(1997 年 3 月 27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发布,根据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
75 号 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修正)
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,保障人民 教育、文化和旅游、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
身体健康,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环境,根据国家 等部门和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
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 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
本规定。 传教育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
场所: 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市健康教
(一)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、诊疗区和病房区; 育机构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,具体负
(二) 幼儿园、托儿所; 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三) 学校的教育活动场所; 县 (区)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
(四) 会议室 (厅);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。
(五) 影 剧 院 、 录 像 厅 (室)、 游 艺 厅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
(室)、歌舞厅和音乐茶座;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六) 体育馆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 (一) 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
(室)、档案馆 (室)、少年宫; 理责任制度;
(七) 书店、商场 (店)、金融证券机构、 (二) 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
邮政电信机构的营业场所; 工作;
(八) 公共汽车内和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的 (三)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
候车室 (厅)、售票厅; 的禁止吸烟标志;
(九) 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; (四)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不得摆放与吸烟
(十)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场所。 有关的器具;
前款第 (五) 项、第 (六) 项规定的公共 (五) 制止和劝阻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
场所和第 (八) 项的候车室 (厅),可以设定 场所吸烟的行为。
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 (区),并装备完善的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有监
风设施。 督检查人员。
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 第六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
烟工作。 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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