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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 1/202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
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 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
单位履行本规定中相应的职责,并有权向卫生 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
健康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
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,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
场所不听劝阻继续吸烟者,市、县 (区) 卫生 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处以十元以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
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 依照法定程序秉公执法,文明执法。对玩忽职
第八条 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 守、滥用职权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
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,市、县 (区) 卫 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
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 究刑事责任。
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
以下罚款。 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,可自行确定本单
第九条 对阻碍市、县 (区) 卫生健康主 位内部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。
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照 第十三条 本规 定 自 1997 年 5 月 31 日 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予以处罚。 施行。
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
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
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
(1998 年 11 月 18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发布,根据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
75 号 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修正)
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,改 开 发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和 收 集 、 运
善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, 根 据 《大 同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输、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,均应
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 遵守本办法。
办法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
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垃 圾 , 是 指 建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设、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 平城区、云冈区、云州区、开发区城市管
管网等进行建设、铺设或拆除、修缮过程中产 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,负责本行
生的渣土、弃土、弃料、余泥及其他废弃物。 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本市平城区、云冈区、云州区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,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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