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2021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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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/2021    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


                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
            单位履行本规定中相应的职责,并有权向卫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
            健康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

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     违反本规定,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
            场所不听劝阻继续吸烟者,市、县 (区) 卫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          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处以十元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     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
           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照法定程序秉公执法,文明执法。对玩忽职
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     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守、滥用职权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

            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,市、县 (区) 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
            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      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      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
            以下罚款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,可自行确定本单
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      对阻碍市、县 (区) 卫生健康主                    位内部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。

            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       本规 定 自 1997 年 5 月 31 日 起
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予以处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   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
            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





                 (1998 年 11 月 18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发布,根据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
            75 号 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 修正)




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     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,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 发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和 收 集 、 运

            善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, 根 据 《大 同 市 城 市 市 容 和               输、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,均应
           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遵守本办法。

            办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    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
                 第 二 条   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垃 圾 , 是 指 建           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            设、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城区、云冈区、云州区、开发区城市管

            管网等进行建设、铺设或拆除、修缮过程中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,负责本行
            生的渣土、弃土、弃料、余泥及其他废弃物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      本市平城区、云冈区、云州区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 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,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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